探讨:公有领域作品的「现代复刻版」,到底有没有版权?
⚠️ 免责声明
这是一篇我关于著作权和版权的个人研究,内容未必准确,并非法律建议。
最近和一位小伙伴聊起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版权问题:如果一个作品本身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(比如某国发表超过 50 年的单位作品), 但它的「现代扫描件」还不到 50 年,那么直接使用这个扫描件,或者基于这个扫描件获取知识,算不算侵权?
我的观点是这样的:如果直接拿着这个高清扫描件去商用或分发,可能会存在侵权风险;但是,如果你只是提取了扫描件里传递的「知识」 (也就是原本那份 50 年前的公有领域作品的内容),并且在自己的创作中没有照搬扫描件独有的特性(比如扫描者加的水印、特定的色彩修复等), 那么应该认为这一作品是派生自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,而非受著作权保护的该知识的这种表现形式,因而并不构成侵权。
打个比方:如果有人拍了一张 17 世纪世界名画的高清照片,我看着这张照片,临摹了一幅仿制画。 我认为我并没有侵犯摄影师的版权。除非我连摄影师独特的打光、其独特的拍摄角度,甚至照片上的噪点纹理也都一起画进去了。
今天,结合美国和世界各国的著作权处理原则,水一篇关于版权边界的思考。当然,本人并非法律专业, 虽然工作中经常需要和授权许可打交道,但这些仅仅是个人理解,并非法律建议。
著作权保护的是「表达」而非「思想」本身
首先,提取「知识」而不复制「形式」,这在著作权法中有一个著名的原则,叫做 「思想与表达二分法」 Idea-Expression Dichotomy。
著作权法永远只保护对思想的 「表达」,而不保护「思想」(例如知识、事实、客观规律等等)本身。 公有领域作品中的知识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。扫描件作为一种媒介,它只是把这些早已属于全人类的知识重新搬运到了你面前。 只要你提取的是知识内核,并用自己的方式(或者现代信息技术)去重新实现它, 哪怕你获取知识的唯一途径就是这份扫描件,你也没有侵权。 你使用的是被传递的公共财富,而不是传递者的包装盒。
名画与照片的隐喻:大名鼎鼎的 Bridgeman 案
关于我举的那个「看着名画照片画画」的例子,其实也有一个比较有名, 几乎可以说是完全相关的案例:Bridgeman Art Library v. Corel Corp. (1999), 此案例影响了美国的著作权实践,并且也在近些年被英国接受。
案件的缘起是,Bridgeman 艺术图书馆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,将大量公有领域的古典名画拍摄成了高清的彩色反转片,并主张对这些照片拥有版权。 而 Corel 公司直接拿这些照片制作成 CD-ROM 去卖钱。Bridgeman 艺术图书馆于是怒而起诉。
结果是,美国法院判决:Bridgeman 败诉,这些精确再现公有领域名画的照片,根本不存在版权。
法院给出的核心理由是 「缺乏独创性」 (Lack of Originality)。
美国最高法院在另一个著名案件 Feist Publications, Inc. v.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. 中彻底否定了「额头出汗原则」 (Sweat of the Brow)。 简而言之,无论你花了多少钱、流了多少汗去扫描、去翻拍,只要你的目的是「极其忠实地还原原貌」, 而没有加入摄影师个人的创造性选择,例如独特的布光、角度设计等等, 那么这种「奴隶般的复制」 (Slavish copying) 就产生不了新的著作权。
所以在适用美国版权法的语境下,我们甚至还可以更进一步:如果那个不到 50 年的扫描件只是对公有领域作品的忠实扫描, 它本身可能连版权都没有,你甚至可以直接用那个扫描件。
为什么我认为直接用扫描件依然有可能侵权?
尽管有 Bridgeman 案,但在写代码或做开源时, 我们依然假定「直接用扫描件有可能侵权」。
过去,英国等部分欧洲国家对「独创性」的门槛要求极低,有时「忠实翻拍/扫描」也能获得一种邻接权或有限的版权保护。 不过,好消息是,欧盟在 2019 年通过了《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》(CDSM Directive), 其第 14 条明确规定:对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视觉艺术作品,其忠实复制品不受任何版权或相关权的保护。 欧盟也在向美国的标准靠拢。
「修复」产生的薄弱版权:如果那个扫描件不仅仅是扫描,扫描者还对破损的页面进行了排版重构、修复了缺失的文字、 进行了去噪和色彩增强,这种「修复性表达」是可能产生新的著作权的。如果直接全盘复制, 则成果确实存在侵犯其「排版权」或衍生作品版权的风险。
结语:版权的初衷是促进,而非垄断
讨论这个问题的核心,其实回到了版权法的终极目的。版权法的设立,是为了鼓励创作, 而不是为了让那些拥有扫描仪和数字资源库的机构,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将属于全人类的公有领域作品重新圈地为牢。
如果一份 50 年前的文献因为被扫描了一次,它的知识就被加上了新的 50 年数字枷锁,那是对版权的滥用。